江南时报新闻,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国家健身”概念的倡导,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去健身房进行运动。许多消费者追求健身结果,并将注意力转移到更专业的私人培训课程上。但是,“在健身房经常发现,但是经常发现良好的私人培训。” Kunshan人民法院最近曾试图通过私人培训和频繁改变教练的辞职引起的退款纠纷。
自从她开始锻炼健身以来的两年中,基于对几位有能力的私人教练的信任,Yan女士在某个健身房中购买了私人培训课程,例如力量,伸展,拳击和普拉提,总计超过100,000元。这些课程的单位价格高于300元。 Yan女士认为高价与高质量的服务相对应,但她并不期望她最初决定接一个地辞职的所有私人教练。此外,在提供私人培训课程的过程中,教练经常变更,教练经常改变,这使她非常不舒服,并且锻炼效果大大降低了。 Yan女士对体育馆的服务感到非常失望,并要求退款。在被健身房拒绝后,她起诉昆山市政人民法院,要求终止两党之间的服务合同。体育馆返回了超过30,000元人民币的消费量。
在审判期间,原告说,她说,她多次以预付款的形式为被告体育馆的私人培训课程充电,每次她充电时,她都已经确定了该课程的相应教练。但是,在接受私人培训服务的过程中,经常更换私人培训,这使得健身目的无法有效实现,她应该退还自己实际上没有消耗的钱。被告的体育馆认为,尽管确实有内部情况,例如指定教练的辞职和更换私人教练,但双方一直在顺利进行交流,积极地提醒Yan女士来商店来接受私人教练课程服务。 Yan女士退款的原因不是替代健身教练,而是她出于工作和生活原因搬到苏州的事实,她再也无法获得相关的课程服务。由于她自己的原因,要求退款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Yan女士提供了充电后健身房发送的电子及时信息的证据,包括课程名称,教练,上课时间和价格等信息。健身房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她的辩护意见,并且任何一方都不能提供书面合同。
审判后,法院裁定,尽管原告和被告未提交书面合同文件,但全面的补给记录,聊天记录和其他证据可以确定两方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已形成。 Yan女士提前支付了服务费,并且健身房提供了相应的健身服务。根据我国“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第53条,如果运营商通过预付款提供商品或服务,则应按照协议提供。如果他未根据协议提供他们,则应履行协议或根据消费者的要求退还预付款。根据健身服务合同的特征,当充电和预付款时,客户选择健身教练是两方之间的重要协议。根据Yan女士提供的补给记录,可以看出,她购买的不同类型的私人培训课程标有相应的教练。体育馆拥有Yan女士指定的所有私人教练,教练经常被替换,这是违反合同的。此外,私人教练课程还具有一对一教学的特殊属性,并完全信任教练的职业质量和服务水平。原告Yan女士声称,未经她同意,体育馆改变教练的行为导致她的合同购买私人教练无法实现的目的,这是基于事实的。最后,法院裁定将终止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被告的体育馆将超过30,000元人民币的未支付资金返还给原告。被告不满意并提出上诉。二stance法院最终裁定要维护原始判决。
[法官的声明]
消费者选择购买私人培训课程的选择通常是基于他们对教练的信任,而私人培训通常会根据消费者自身的身体状况定制独家体育计划。双方都有默契的理解,并强调了信任的基础。但是,体育管理水平不平坦,健身教练职业的特殊性质也导致了高教练的移动性。在接受健身服务时,消费者通常会与健身房签订合同,而不是私人教练本人,因此消费者应注意澄清合同中指定的教练。但是,如果合同中有内容,例如“如果指定的教练无法继续服务,则该公司有权安排同一教练分别替换它”,那么私人教练的辞职并不意味着无法继续健身服务合同。消费者很难终止合同并以此为基础退还费用。因此,当消费者获得健身培训服务时,他们应注意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以避免损害其自身权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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